专业: 税务师

税务师-税法一

1485. 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 (1)2018年1月通过竟拍取得县城一宗占地面积为2000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35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契税,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2)自2019年2月开始在取得的该土地上建造写字楼,由于逾期开发缴纳土地闲置费100万元;建造写字楼工程款合计为1500万元,并于当年8月31日完工;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5%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对方按实际收取的工程款开具发票。 (3)与该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40万元、管理费用6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财务费用中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80万元以及超过贷款期限加罚的利息20万元,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且能够按照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4)2019年11月销售写字楼的70%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合计9193.12万元,假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与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为60.69万元;2019年12月底将写字楼剩余的30%对外出租,签订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每年收取不含增值税租金120万元,当年实际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100万元。 已知:当地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契税税率为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