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10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地价款8000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了相关税费。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受让土地60%(其余40%尚未使用)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并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全部销售,依据销售合同共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8900万元。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不含税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6200万元,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只有70%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
(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所在省政府允许扣除地方教育附加。该公司发生与转让写字楼相关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79.52万元,当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契税税率为3%;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销项税为()万元。
-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两个附加合计为()万元。
-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万元。
-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