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习题:代理

2022年02月26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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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曾对乙表示已将销售业务的代理权授予丙,而实际上甲并未授权给丙。后丙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则甲应对丙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正确

  [解析]被代理人(甲)对第三人(乙)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但实际并未授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被代理人(甲)承担法律责任。

  2、订立遗嘱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

  [答案]错误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3、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代理的是()。

  A.订立遗嘱

  B.婚姻登记

  C.收养子女

  D.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D

  [解析]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能代理。

  4、某律师对于客户的下列代理请求,可以接受的有()。

  A.客户甲请求律师代理签订收养子女的协议

  B.客户乙请求律师代理起诉债务人

  C.客户丙请求律师代理出售房屋

  D.客户丁请求律师代理婚姻登记

  [答案]B C

  [解析]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具有人身性质,不适用代理。

  5、被代理人甲曾对乙表示已将销售业务代理权授予丙,而实际上甲并未授权给丙,后丙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则甲应对丙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正确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表见代理的规定。根据规定,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但实际并未授权的,属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该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6、11周岁的张某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其价值3000元的学习机赠送给同学李某。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赠与的效力为()。

  A.可撤销

  B.有效

  C.无效

  D.效力待定

  [答案]D

  [解析](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7、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答案]正确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8、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经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答案]D

  [解析]丙公司对乙已经调离一事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其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具有代理权;本案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如有损失应向无权代理人乙追偿。

  9、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0、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 D

  [解析]代理权滥用的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属于代理权滥用;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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