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四节考点——股东大会
2020年02月14日 来源:来学网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一)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具体内容
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区别
1、年会 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1/3);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监事会主席不可以)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开
1.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具体内容如图
(三)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股份公司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一般④+特殊②
①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②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以上就是来学小编整的《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相关考点,更多考试相关信息可登录来学网查询。
来尚学教育现已开通线上辅导课程,名师授课、专家答疑、更有定制科学复习计划!点击进入: 来尚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