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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网)
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对外销售自产饼干取得不含税收入22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0年购进的大货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15600元;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注明含税价款120000元;当月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390元。该食品加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元。
A.
(来学网)
27004.69
B.
(来学网)
27104.69
C.
(来学网)
24512.91
D.
(来学网)
29004.69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该食品加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20000+15600÷(1+13%)]×13%-(3000+390)=2700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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