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

2024年12月06日 来源:来学网

考点 1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 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 2 法人的分类

 

 

(1)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考点 3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考点 4 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 5 物权的种类

 

 

(1) 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3) 担保物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考点 6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

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考点 7 建设工程债

 

 

(1) 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 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 无因管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4) 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③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考点 8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1) 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

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3) 著作权。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 50 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

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

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考点 9 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对于以上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考点 10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 11 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出质:(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 12 定金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考点 13 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考点 14 刑事处罚的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考点 15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3)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①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②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4) 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考点 16 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

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考点 17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在恢复施工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考点 18 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 19 建造师可以担任两个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考点 20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考点 21 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情形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 6 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考点 22 招标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考点 23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考点 24 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考点 25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考点 26 评标

 

 

(1) 否决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 澄清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拒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考点 27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

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考点 28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 29 违法分包

 

 

(1)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考点 30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考点 31 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考点 32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考点 33 竣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 34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考点 35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 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 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 36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考点 37 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第 1 款及第 791 条第 2 款、第 3 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考点 38 撤销权消灭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 39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1 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 0 %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考点 40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考点 41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考点 42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 5 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 43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

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超过 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 0.5%。施工合同额低于 300 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考点 44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考点 45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考点 46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考点 47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

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1)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2)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考点 48 提高用水效率

 

 

(1) 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3)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路简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4)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5)施工现场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6)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7)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8)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

 

考点 49 非传统水源利用

 

 

(1)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 30%。

 

考点 50 水下文物保护范围

 

 

(1) 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考点 51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的活动

 

 

(1)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考点 5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考点 5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 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 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考点 54 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考点 55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

≥30

≥100

≥1 亿

重大

10≤人<30

50≤人<100

5000 万≤元<1 亿

较大

3≤人<10

10≤人<50

1000 万≤元<5000 万

一般

<3

<10

<1000 万

 

考点 56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考点 57 事故报告的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考点 58 事故补报的要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考点 59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考点 60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考点 61 不得出租、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考点 62 见证取样和送检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考点 63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如果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考点 64 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考点 65 竣工验收的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②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③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④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⑤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⑥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⑦竣工图;⑧质量检验评定资料;⑨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 66 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考点 67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考点 68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考点 69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考点 70 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 71 仲裁庭的组成

 

 

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1) 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一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 独任仲裁庭。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考点 72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来尚学教育现已开通线上辅导课程,名师授课、专家答疑、更有定制科学复习计划!点击进入: 来尚学教育

心之所往
来而学之

更多热门考试资讯,点击进入:来尚学教育

在线视频学习,海量题库选择,点击进入:来尚学教育

梅花香自苦寒来,学习是一个打磨自己的过程,希望小编整理的资料可以助你一臂之力。

点击进入>>>>来尚学教育—未来因学而变

学习视频,在线题库、报考指南、成绩查询、行业热点等尽在来尚学教育(点击进入)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