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业医师注册范围那些事~

2024年10月21日 来源:来学网

近期很多朋友都在关注,关于执业注册范围的问题,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关执业注册的一些问题。

 

 

 

执业注册范围

 

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 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2. 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小儿外科专业)

3. 儿科专业

4.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5. 皮肤病和性病专业

6.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7. 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8. 急救医学专业

9. 康复医学专业

10. 预防保健专业

11. 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12. 妇产科专业

13. 麻醉专业

14.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如医疗美容)

1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说明: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1. 中西医结合专业。

2. 中医专业:中医专业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科专业。

3. 中医专业二级学科有: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

 

 

 

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 口腔专业

2. 口腔麻醉

3. 口腔病理专业

4. 口腔影像专业

5.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

 

 

1、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到所在考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级别代码编码为字母“XC”。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行高10.0mm,边框粗3磅,内容为“乡镇/村”,字体为三号黑体。

2、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

 

3、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注册为“临床和中医”,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4、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可按规定参与职称评聘。

5、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人员,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报考临床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注册范围相关问题

 

 

1、首次可注册1-3个专业

 

医师首次注册的,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注册相应专业,鼓励注册同一类别1-3个专业;鼓励注册儿科、康复医学、急救医学、精神卫生、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病理等人才短缺专业。

 

2、已执业的可加注1-2个专业

已执业医师只注册一个专业的,可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需要加注同一类别1-2个专业。具体依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办理。

 

3、助理考上执医,可直接变更执业范围吗?

助理升为执业医师,若执业类别、主执业机构和执业范围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了变更,可以同时申请一起审核。下面是助理升为执业医师的业务流程,以及执业范围等变更申请流程。

 

 

注意: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的考生助理证书已经进行了电子化注册直接登录无需重新注册用户名。

 

4、转岗培训后可加注相应专业

临床类别医师参加儿科医师、精神科医师、全科医师等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在原有执业范围上加注相应专业。

 

5、执业范围仍有效的情况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注册执业范围继续有效。

 

6、执业医师能否同时注册到两个省?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执业医师不仅可在省域行医,也可跨省执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即可。目前已经有医生获得在2个省域内、甚至3个省域内执业的资格。

增加注册地点一定要提前联系增加地卫健委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相关办理流程,方便后续手续办理。

 

7、哪些情形不允许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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