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讲义:诉讼时效
2021年11月24日 来源:来学网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来学网校课程答疑系统每天会收集考生无数的问题,网校老师会在24小时内为考生解答学习上的问题,小编整理了复习知识点精选,以供考生参考!
【考点】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时效类型 |
情形 |
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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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期间 |
3年 |
除特殊诉讼时效以外情形(有中止、中断) |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
特殊时效期间 |
1年 |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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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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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
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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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年 |
所有合同(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以延长) |
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
【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情形 |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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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伤势明显 |
从受伤害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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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诊的 |
从伤势确诊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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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
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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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分期履行之债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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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
一般 |
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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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 |
自宽限期届满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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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 |
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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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之债 |
自该条件成就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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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之债 |
自该期限到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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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
前提: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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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
【考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
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
其他障碍 |
①【无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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