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要点】2022年执业药师药事法规备考预习(9)
2021年11月18日 来源:来学网药品生产管理
一、药品生产许可
1.药品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
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工程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②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③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④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主体及许可证:省级药监部门、《药品生产许可证》(30工作日决定、10工作日核发许可证)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1.《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限期等项目。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省份简称+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分类码是对许可证内生产范围进行统计归类的英文字母串。大写字母有H(表示化学药)、Z(中成药)、S(生物制品), T(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Y(中药饮片)、Q(医用气体)、F(药用辅料)、J(空心胶囊)、C(特殊药品)、X(其他)。并按此顺序排列,小写宇母有a(原料药)、b(制剂)。药品的类型字母H, Z,S,C之后,应紧接其原料药、制剂属性的小写字母。
2.《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变更:5年,到期前6个月申请换发。
许可事项变更: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省DA(省药监) 30日。
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
《药品生产许可证》缴销: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关闭 原发证机关。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从2016年1月1日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有药品GMP认证工作。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申请《GMP》认证。
《GMP》有效期:5年
1.GMP 的基本要求和实施
(1)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2)厂房:应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以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①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
②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
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应对制药用水进行“定期监测”,并记录。
(3)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生产β-内酰胺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4)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5)批是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原辅料、包装材料或成品。
①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②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
③口服或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口服或外用的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GMP认证程序
(1)申请、受理与审查:
新开办、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药品生产企业均需申请药品GMP认证。
(2)现场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査员组成,一般为 3~5 天)
(3)审批与发证
(4)跟踪检查:效期内,至少进行1次跟踪检查
(5)《药品GMP证书》管理
四、药品委托生产管理
1.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2.经省DA(省药监)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
3.委托生产品种限制(8类):
①麻醉药品②精神药品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④医疗用毒性药品⑤生物制品⑥多组分生化药品⑦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中药提取物)。
“放射性药品” 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5.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能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药品。
6.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7.《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五、药品召回
召回的药品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即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1.召回主体-药品生产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①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②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③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药品召回:两类三级
(1)两类: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2)药品召回分级:严重程度
一级召回—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
二级召回—可能引起暂时或可逆的健康危害;
三级召回—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其他原因需收回。
4.药品召回:
一级召回 二级召回 三级召回
通知停售停用时限 24小时 48小时 72小时
提交评估报告 1日 3日 7日
及召回计划时限
医疗器械召回—1日内(一级召回)、3日内(二级召回)、7日内(三级召回)通知到有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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