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第五节考点——股东诉讼
2020年02月14日 来源:来学网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具体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单独股东权)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对公司“董、监、高”提起诉讼程序具体内容
“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 找“监事会”(必经程序)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找“董事会”(必经程序)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情形
①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具体内容
(1)情形 公司“董、监、高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2)诉讼主体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3)诉讼方式
①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自己的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用先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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