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历年真题练习二十九

2020年01月04日 来源:来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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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题

  位于市区的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甲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0000万元、投资收益510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5500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0万元、管理费用5600万元、销售费用26000万元、财务费用22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甲企业自行计算会计利润为11300万元。

  2019年2月甲企业进行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5月接受母公司捐赠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税款160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将11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

  (2) 6月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药品,不含税价格为3000万元,成本为2500万元,药品已经发出;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未收到代销清单,甲企业未对该业务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应处理。

  (3)投资收益中包含直接投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4000万元、转让成本法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1100万元。

  (4) 9月份对甲企业50名高管授予限制性股票,约定服务期满1年后每人可按6元/股购买1000股股票,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为10元/股。12月31日甲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5)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员工工资25000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800万元,由其发放派遣人员工资。

  (6)成本费用中含发生职工福利费100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2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400 万元,工会经费取得相关收据。

  (7)境内自行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为2400万元,委托关联企业进行研发,支付研发费用1600万元,已经收到关联企业关于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报告。

  (8)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6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 2018 年各月月末“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均无借方余额,2018 年企业药品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2018年4月30日之前为17%,5月1日以后适用1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业务(1)中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业务(2)中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计算业务(2) 应调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4)计算业务(3) 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回答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能否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并说明理由。

  (7)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回答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并计算研发费用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1)计算调整后的会计利润(不考虑税收滞纳金)。

  (12)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

  (1)业务(1)中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与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与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题目给出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应当作为收入处理。

  (2)业务(2)中企业增值税处理不正确、7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

  理由: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6月发出的代销货物,截止12月31日货物发出已经满180天,应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中,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本题未收到代销清单,不确认收入。

  (3)业务(2)应调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000×16%× (1+7%+3%+2%) =537.6 (万元)。

  (4)业务(3)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方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5)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 “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6)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能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理由: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而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7)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5000×14%=3500 (万元) >1000 万元,无须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5000×2%-500 (万元) >400万元,无须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5000×8%=2000(万元)<2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合计应调增200万元。

  (8)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400+1600×80%) ×75%=2760 (万元)。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100000×30%=-30000 (万元) >22000万元,无须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应调整的金额为0。

  (1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00000× 5%o=500 (万元),扣除限额2=600×60%=360 (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360-240 (元)。

  (11)调整后的利润总额=11300+1160- 3000×16%×(7%+3%+2%) =12402.4 (万元)。

  (12)应纳税所得额=12402.4-4000+50+200 -2760+240=6132.4 (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6132.4×25%=153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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