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为综合食品集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用赊销方式销售A类白酒10吨,含税销售额共计226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100万元,合同约定2023年6月付款60%、7月付余款。该批白酒已于2023年6月全部发货。
(2)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B类白酒,甲厂于2023年6月10日完成加工,向乙厂交货40万吨,但是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粮食的成本100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不含税),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B类粮食白酒。
(3)将其拥有的某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相关信息如下(均为含税价格):
(来学网)
(4)转让其拥有的一个餐饮品牌的连锁经营权,取得不含税收入300万元。
(5)当月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120万元。此外,支付桥、闸通行费,取得通行发票上注明金额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该企业业务(1)2023年6月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为()万元。
- 业务(3)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为()万元。
- 业务(4)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为()万元。
- 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万元。
- 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