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23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中,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的包括以下几项:
(1)1月1日,甲公司以1800万元取得对乙公司40%股权,并自取得当日起向乙公司董事会派出1名董事,能够对乙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取得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均为5000万元。
乙公司2×23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当年取得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2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2×23年未发生内部交易。甲公司拟长期持有对乙公司的投资。税法规定,我国境内设立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
(2)甲公司2×23年发生研发支出500万元,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部分为200万元,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为300万元。该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于2×23年7月1日达到预定用途,预计可使用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资产的,未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200%予以税前扣除。该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及净残值的税法规定与会计相同。
(3)2×23年1月1日,为激励高管人员,甲公司以每股6元的价格向2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10万股限制性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发行价款1200万元已于当日收存银行,并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高管人员从2×23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3年,其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够解除限售;如果这些高管人员在3年内离开甲公司,甲公司有权以授予价格每股6元回购其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23年末,甲公司预计限制性股票限售的3年内高管人员离职的比例为10%。2×23年1月1日和2×23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分别为每股12元和每股15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附有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待行权后根据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以期末股票的市场价格估计未来因股份支付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4)2×23年,甲公司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宣传费支出3200万元。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甲公司2×23年度销售收入为20000万元。
(5)甲公司2×23年度利润总额6410万元,以前年度发生的可弥补亏损300万元尚在税法允许结转以后年度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期限内。
假定,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本题中有关公司均为我国境内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预计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中期财务报告及其他因素。甲公司于年末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要求:
(1)根据资料(1)、资料(2)和资料(3),分别确定各交易或事项截至2×23年12月31日所形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并说明是否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其理由。(2)编制甲公司2×23年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有关的会计分录。
(3)计算甲公司2×23年应交所得税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