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公司为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制企业(拟在境内上市),其控股股东为乙公司。2×23年1月1日,丙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向甲公司增资5亿元人民币(持股1亿股),甲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注册资本变更等手续。增资后,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乙公司仍然控制甲公司。除普通股外,甲公司无其他权益工具。甲、乙、丙公司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如果甲公司未能在2×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募股(IPO),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或乙公司指定的其他方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回购价格为丙公司增资5亿元和按8%年化收益率及实际投资期限计算的收益之和。除上述外,不考虑其他情况。增资协议赋予丙公司的前述回售权属于持有人特征,即仅由丙公司享有,不能随股权转让。甲公司无法证明其不属于可能被乙公司指定的回购丙公司所持甲公司股权的其他方,2×23年1月1日,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为4.8亿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说明2×23年1月1日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说明乙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