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对外销售自产饼干取得不含税收入22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4年购进的大货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15600元;当月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大米用于加工饼干,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000元,当月大米已全部被生产领用;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注明含税价款120000元;当月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元、增值税390元。该食品加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元。
  • A.
    (来学网)26004.69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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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来学网)24512.91
  • D.
    (来学网)29004.69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3)该食品加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20000+15600÷(1+13%)]×13%-10000×10%-(3000+390)=2600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