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700万元,其中当月应收取货款的60%,当月实际收到货款的40%。
(2)将200标准箱B牌卷烟移送至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含增值税移送价为1.6万元/箱,门市部当月对外销售160箱,不含增值税售价为2万元/箱。
(3)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卖方佣金30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20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生产C牌卷烟。
(4)向农民收购一批烟叶,支付收购价款100万元并开具收购发票,同时另外支付了价外补贴12万元;当月将该批烟叶全部运往乙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烟丝,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含税运费1.09万元。当月收回烟丝,甲卷烟厂向乙卷烟厂支付含税加工费22.6万元、含税辅助材料费用5.65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乙卷烟厂无同类烟丝对外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甲类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箱,乙类卷烟比例税率为36%、定额税率为150元/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为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业务(1)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为()万元。
- 业务(2)甲卷烟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为()万元。
- 业务(3)甲卷烟厂当月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为()万元。
- 业务(4)乙卷烟厂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