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型水闸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上午9:00;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2次平均支付,第1次支付前,承包人需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当进场施工设备价值超过第2次工程预付款额度时,支付第2次工程预付款;保留金按月进度款(不含工程预付款扣回和价格调整)的3%预留;
施工围堰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报监理单位批准。
本次共有甲、乙、丙、丁4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过程中,甲要求招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为此,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见表4-6:
(来学网)

实施过程中,乙直接采用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围堰运行中出现险情,需加固,乙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
【问题】
1.指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
2.指出乙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A、B所代表的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乙的投标总价为多少?
3.本合同乙提交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额度为多少?开工第1月乙完成A项目中除施工围堰拆除之外的所有内容(其中围堰填筑工程量为3000m3,临时房屋建筑工程量为180m2),计算该月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乙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
(1)泄露甲、乙、丙、丁名称不妥;
(2)泄露问题来源为甲不妥;
(3)发送的时间不妥(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
2.乙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A、B所代表的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如下:
(1)A代表施工临时工程(或临时工程);
(2)B代表备用金(或暂列金额)。
乙的投标总价为4287916(4087916+200000)元。
3.本合同乙提交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额度为:4287916×10%×50%=214395.80元;
第1月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377916-11.2×2800)×3%=346556×3%=10396.68元。
4.乙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理由: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围堰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仅供参考;监理人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