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某水电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控制价为3568万元,其中暂列金额280万元。招标文件中规定:
(1)投标有效期90d,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其一致。
(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平均成本。
(3)近三年施工完成或在建的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的类似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
(4)合同履行期间,综合单价在任何市场波动和政策变化下均不得调整。
(5)缺陷责任期为3年,期满后退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F在开标前1h口头告知招标人,撤回了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要求招标人3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除F外还有A、B、C、D、E五个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其总报价(万元)分别为:3489、3470、3358、3209、354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B的暂列金额按260万元计取,且对招标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均下调5%后计入报价;发现投标人E报价中混凝土梁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招标清单工程量为520m3,合价为36400元。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问题】
1.请逐一分析招标文件中规定的(1)~(5)项内容是否妥当?并对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请指出投标人F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针对投标人B、投标人E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分别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招标文件中第(1)项规定:妥当。
招标文件中第(2)项规定:不妥。理由: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招标文件中第(3)项规定:妥当。
招标文件中第(4)项规定:不妥。理由: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
标文件中第(5)项规定:不妥。理由: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投标人F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不妥之处一:投标人F在开标前1h口头告知招标人。
理由: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不妥之处二:要求招标人3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理由:投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3.针对投标人B的报价,评委应将其按照废标处理。
理由: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进行投标报价,不得变动和更改。而投标人B的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故投标人B的报价应作为废标处理。
针对投标人E的报价,评委应将其按照废标处理。
理由:投标人E的报价计算有误,评委应将投标人E的投标报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
价,即混凝土梁按520×700/10000=36.4万元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无效。但是,E投标人原报价3542万元,混凝土梁价格修改后为36.4万元,则投标人E经修正后的报价=3542+(36.4一36400/10000)=3574.76万元,超过招标控制价3568万元,故应按照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