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学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涉嫌构成犯罪情节的行为中,不以生产、销售假药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 A.
    (来学网)甲某明知他人销售的药品为假药,仍然为其提供仓库进行储存
  • B.
    (来学网)科研人员乙某为他人生产假药提供生产技术指导
  • C.
    (来学网)某银行行长明知丙某是为了生产假药而申请贷款,仍然予以批准
  • D.
    (来学网)司机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送了一批假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论处。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还包括: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或者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构成销售假、劣药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司机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送假药不构成销售假、劣药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