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税务师

税务师-税法一

2440. 位于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80%,取得含税销售额26160万元。 (2)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20%,租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一次性取得3年不含税租金1080万元。 (3)支付乙公司施工劳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200万元、税额378万元,并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该施工劳务费由销售的商品房分担80%。 (4)在该商品房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包括银行罚息2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并能够按建筑项目合理分摊)。 (5)除以上商品房外,该企业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房产为10年前购入,购入原价为500万元,出售价为600万元,上述价款均含增值税,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该房产经评估完全重置价款为1000万元,新旧折合率为50%。 已知:甲公司2019年3月受让该商品房所用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地价款6000万元(取得合规支付凭证),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10万元。甲公司将受让土地的60%用于开发该商品房,《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所在地省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